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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7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芜湖市通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90-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通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肖克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生德,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市。被执行人:张克洪,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通用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克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人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13)鸠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