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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李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1007号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代华,系怀化市鹤城区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男,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怀化市兴盛热力供应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志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小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