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万源民初字第21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毛清友、李述华与张军、杨明金民间借贷纠纷案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清友,李述华,张军,杨明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源民初字第2166-1号原告毛清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原告李述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张军,女,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被告杨明金,男,汉族,住万源市罗文镇,系被告张军之夫。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毛清友、李述华诉被告张军、杨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毛清友、李述华诉被告张军、杨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潘孝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冉茂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