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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灵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灵璧县。2008年5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辩护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灵璧县。2010年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3)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胡茂谦、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赵某和高某某、高某甲等人在醉仙楼饭店的“888”包间吃饭,被害人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醉仙楼的“666”包厢吃饭,赵甲与他人在醉仙楼别的包厢吃饭。吃饭快结束时,吴某某唆使赵某、赵甲、高某某、高某甲等人找陈某喝酒滋事,后在醉仙楼饭店门口,吴某某、赵某、赵甲、高某某等人对陈某、岳某某、龚某某进行殴打,致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陈某、岳某某、龚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吴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害人陈某、龚某某等人在本起案件的发生诱因上具有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从轻处罚;3、三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并不是被告人吴某某直接造成的,相应应当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4、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经和对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应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5、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3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赵某和高某某(另案处理)、高某甲等人在醉仙楼饭店的“888”包间吃饭,被害人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和朱某某等人在醉仙楼的“666”包间吃饭,赵甲(另案处理)与他人在醉仙楼别的包间吃饭。吃饭快结束时,吴某某唆使赵某、赵甲、高某某、高某甲等人找陈某喝酒滋事,后在醉仙楼饭店门口,吴某某、赵某、赵甲、高某某等人对陈某、岳某某、龚某某进行殴打,致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岳某某、龚某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被害人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对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5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0年8月27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赵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13年2月8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赵某的自然状况。(二)本院(2008)灵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2010)灵刑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前科说明》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赵某前科情况。(三)《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因犯强奸罪在安徽省白湖监狱服刑,于201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四)《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28日、2013年4月23日,灵璧县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吴某某家中和朝阳卫生院分别将被告人吴某某、赵某抓获。(五)《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三被害人对吴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减轻处罚。二、鉴定意见灵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灵)公(司)鉴(法)字(2013)367、368、38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赵甲、岳某某、龚某某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经二被告人当庭辨认均未提出异议。四、证人证言(一)朱某某证言证明,当天他和阿昌(龚某某)、陈某、岳某某等八人到沈阳饭店666号包间吃饭,快喝一斤多白酒时,赵某和三旦(高某甲)来串桌,赵某拿的是啤酒来的,三旦没拿酒,然后赵某就要和陈某、岳某某喝酒,他俩不愿意喝,赵某说:“不喝不行”,就逼着陈某和岳某某喝,两个人实在没有办法就陪赵某喝了两杯啤酒。赵某喝完之后,三旦又和陈某、岳某某喝,岳某某也不愿意喝,三旦也逼着他们喝了两个酒。喝完酒赵甲又推门进来了找两人喝酒,明显是找事的,陈某和岳某某不愿意喝,赵甲说:“不喝不行”,他就劝赵甲不要喝了,赵甲说:“我得把远路朋友陪好”,代某就上来和赵甲喝了六杯啤酒,接着赵甲出去了。没多会赵甲拿了一瓶白酒过来,这时馍送上来了,赵甲说:“我还没有喝,不准吃饭”,说着赵甲把白酒瓶放在桌子上,然后一拍桌子说:“不准吃,我还没有喝好”。他一看喝不下去了就喊小飞、小臣跟他出来,小臣就出来了,小飞没动,后来屋里人就出来了,他去拉小飞时,后面已经打起来了,赵甲把他推倒在地上,然后就跑过去参与打架了,赵某上去打阿昌的,两个人互相打的,赵甲和另外一些不认识的���一起打陈某的,岳某某没有参与打。(二)王某甲证言证明,当天陈某和岳某某两个人来她庄买石头,中午两人到她家里玩,她们就到沈阳家饭店吃饭,当时一起吃饭的有陈某、岳某某、龚某某、王甲、代某、朱某某和王乙八个人,她们坐在西边的一个包间里吃饭。当时赵甲、赵某、东亚、吴某某等人在东边的包间里吃饭。到了下午1点左右,她们准备吃饭时,赵某提着一瓶啤酒到了她们的包间里直接找陈某喝酒,和陈某喝了两杯啤酒,然后又和龚某某喝了两杯啤酒,喝完之后,又想找岳某某喝,这时二蛋(高某甲)也从外面拿着一瓶啤酒和杯子进了她们的包间,二蛋就直接坐在桌子上找岳某某喝酒,当时岳某某说他得开车,不能喝酒,二蛋非得要岳某某喝酒,这时赵甲又从外面进来了,他当时也喝多了酒,赵甲对岳某某说:“你今天就得把这酒喝完”,然后岳��某就和二蛋俩喝了两杯啤酒,赵甲和代某喝了两杯啤酒后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赵甲从外面拿了一瓶白酒进来,把白酒往桌子中间一放,然后对陈某和岳某某说:“今天得把这酒喝完才能走”,陈某和岳某某就没说话,她就对赵甲说:“俺马上要吃饭了,不喝酒了”,这时陈某张口骂了赵甲一句:“你妈个×,你可是想在这找事的”,骂完之后,赵甲、赵某和二蛋就出去了。然后她们几个人也出去准备走,刚到饭店门口,她看见赵某、赵甲、吴某某等人从包间里出来,然后赵某窜上来用拳头打陈某,接着赵甲、吴某某、大拽、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窜上来就一起用脚踹陈某,赵甲从饭店门口的地上拿起一块砖头砸了陈某一下,她听见后面有人喊道:“给我打,给我使劲打,打出来事我扛”,这时龚某某想上去拉仗,她就把龚某某拉了过去。朱某某上去拉仗也被人打了。���甲、赵某打陈某因为他们喝多了酒,故意找事的。吴某某用拳头、耳巴打陈某的。这些人除了打陈某,还打伤了拉架的朱某某、岳某某。(三)王乙秀证言证明,当时是龚某某请客吃饭的,有龚某某、王某(秀)甲、代某、朱某某、王甲、陈某、岳某某和她共八个人,隔壁是吴某某等人在吃饭,有高某某、赵甲、赵某、三旦、崔某甲,另外还有吴某某带来的几个人不知道名字。她们喝酒快要结束的时候,赵某从外边进来了,醉醺醺,走路摇摇晃晃,上来就要和陈某喝两个酒,一看就是不怀好意的,陈某没法就和赵某喝了两个酒,然后赵某就和岳某某喝,岳某某不倒满还不管,岳某某说:“开车不能喝酒”,赵某也不愿意,就得让岳某某喝酒,岳某某没法就和赵某喝了两个酒,赵某喝完之后,三旦从外边又进来了,三旦坐下来也和陈某、岳某某喝酒,还没喝完一圈,赵甲从外边推门进来了,赵甲醉得比赵某还狠,进来就找陈某和岳某某喝,代某说:“赵甲俺俩喝”,赵甲说:“俺得把远路的陪好”,朱某某就说:“要说远,我和代某最远。”这时饭店送馍进来,赵甲说:“不要送馍,我们还没有喝好”,她上去就把馍接过来了,赵甲和代某喝了六个啤酒,喝完之后赵甲就出去了,没多会赵甲拿了一瓶白酒过来把白酒瓶往酒桌上一摔说:“我还没有喝好,你们怎么能吃馍”。岳某某就说:“老弟,我们不能喝了,我们还得开车”。赵甲就说:“不喝不行”。这时代某、朱某某、阿昌一齐劝赵甲,赵甲就说:“不管,就得喝”,她一看势头不对,就出来对吴某某说:“俺叔,你过去看看赵甲几个人喝多了”。吴某某说:“你不要问,没有你事”。她一听这样说就去找王某凯(沈阳),到门口时,赵某就指着阿昌骂道:“妈的×��你怎么弄的”,意思是向着陈某,赵甲还说:“你看我以后不让你在京渠庄混了”。阿昌没还口,赵某就上去打阿昌,阿昌用手一挥,赵某因为喝多了就倒在地上,赵某从地上爬起来就上去打陈某,陈某往北跑,正好吴某某上去拉住陈某,吴某某说:“你不要和他几个人打,”吴某某和陈某两个人就在一起拉拉扯扯的,这时赵甲、赵某、高某某等七八个人都过来打陈某,把陈某打倒在地上,陈某从地上爬起来就跑,跑到高某水家商店东边路上被吴某某等人撵上,然后吴某某等人又上去把陈某打倒在地上,都是拳打脚踢的。参与打陈某的有吴某某、赵甲、赵某、高某某、崔某甲,还有几个人是吴某某带来的不知名,陈某被打倒在地上浑身是泥,双手抱头倒在地上,赵甲手拿着一个砖块从旁边过来了,赵甲的左边脸滴血了,没看到是怎么弄的,赵甲拿砖块又往陈某的头上砸了一下,砸完之后,又上去往陈某的身上踢了几下,然后就不打了。接着一个人开着吴某某的车把赵甲送往医院了,赵甲上车前还指着陈某说:“你给我等着”。赵甲、赵某不认识陈某,是故意找茬的。(四)代某证言证明,他和王甲一起到京渠村沈阳家饭店时,陈某、岳某某、龚某某和他家属王某甲、朱某某、王乙几个人都在那坐好了,他们在西边的一间包间里吃的饭。到了下午1点左右,他们喝好酒准备吃饭时,赵某拿着一瓶啤酒来到了他们的包间说:“我先陪外面来的两个人先喝两杯”,说完,赵某就找陈某喝酒,陈某和赵某最少喝了四杯啤酒。这时高某甲也从外面拿着一瓶啤酒来到包间,高某甲和朱某某喝了两杯酒。这时赵甲又进来了,上来就和陈某喝了几杯啤酒,然后又找岳某某喝,岳某某对赵甲说他不能喝酒,下午要开车。然后岳某某就抿一点,���时赵甲就生气了对岳某某说:“你这么喝不管,你得喝完”。岳某某说:“我下午得开车,我不管喝”。他看赵甲想闹事就对赵甲说:“我陪你喝,这朋友下午得开车”,然后赵甲就和他喝了六杯啤酒,之后赵甲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赵甲又从外面拿了一瓶白酒进来,把白酒往桌子中间一放。这时岳某某在那吃大馍,赵甲就指着岳某某大声地说:“我没喝好,谁叫你吃馍的,今天得把这酒喝完才能走”,陈某和岳某某就没说话,这时赵甲就在包间里大声咋呼,他们就在那劝赵甲说,这都是朋友,你不要在这找事了,然后赵甲和陈某俩在一起骂了起来,他和朱某某、龚某某就把赵甲拉了出去,这时岳某某和陈某也从屋里出来了,出来的时候,陈某手里就拿一个啤酒瓶茬往北边走,走的时候还打电话,这时赵甲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去撵陈某,赵某也想去打陈某被龚某某拉住了,赵某用右手掐住龚某某的脖子,大声的骂道:“你妈个×,你不想在京渠混了”,这时龚某某用手一挥,赵某当时喝多了酒一下倒在了地上,接着赵某从地上爬起来又想去打陈某,陈某走到北边小店门口的时候,遇到了吴某某,吴某某和陈某拉拉扯扯的,这时赵甲跑到陈某跟前用砖头一下砸在了陈某的头上,陈某顺势用手里的啤酒瓶甩到了赵甲的脸上,随时赵甲的脸上淌了血。这时吴某某大声地对赵某等人说:“给我揍,给我往死里揍”,接着赵某、高某某、崔某甲和吴某某带来的两个人等五六个人一起打陈某,他们一起对陈某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砖头砸陈某的头部,这时龚某某想去护陈某,吴某某用拳头揣了龚某某一拳,把龚某某揣倒在地上。然后他就和朱某某、赵某洋、王乙秀的母亲等人上去把这几个人拉开了。吴某某、赵甲、赵某、高某某等都喝多��酒,故意找事的。他听见吴某某指使赵某几个人打陈某。龚某某的伤是吴某某用拳头打伤的,岳某某的伤是赵甲用啤酒瓶打伤的。(五)王丙证言证明,当时吃饭时赵某过来串桌,上来就要和陈某、岳某某喝,两个人不愿意喝,赵某拿的是啤酒说:“不喝不行,”两个人才和他喝。喝完之后,三旦也进来了,也和这两个人喝,后来赵甲又进屋了,也要和陈某、岳某某喝,并且说:“不喝不行,不喝不能走”两个人被逼没法,就喝了啤酒。喝完之后,赵甲出去又拿了一瓶白酒进屋,这时送馍的人也进屋了,赵甲就说:“不能吃饭,我还没有喝好,不喝不行。”二莉(王乙秀)先拿馍吃了,陈某和岳某某也拿了馍刚咬一口,赵甲就把白酒瓶往桌子一放说:“不喝不行”,并且嘴里还骂骂咧咧的说不干净的话,陈某说:“我就是不喝,你到底想干什么。”这时朱某某就���赵甲拽到外面去了,赵甲还在门口骂,陈某和岳某某也出去了,到了门口,赵甲就过来打陈某,两个人在一起打起来,赵某不知怎么和阿昌在一起打起来,阿昌一下把赵某甩倒在地上,接着陈某往北跑,正巧被吴某某拉着了,吴某某想上去打他,龚某某上去拉架,吴某某用拳头一拳打在龚某某的嘴上,把龚某某打倒在地上。其他几个人就一齐上去打陈某,打陈某的有吴某某、赵甲、赵某、高某某,还有吴某某带来的几个人。当时赵甲的左边脸破了,淌了不少血,陈某被这几个人打倒在高某水家商店门东旁的路中间,这时赵甲手里又拿着一块砖头打在陈某的头上,打完之后又往陈某身上踢了几脚。赵甲和陈某不认识,过来串桌看样是故意找茬的。(六)陈乙证言证明,当天中午她家饭店有四桌人吃饭,吴某某等人在888,朱某某等人在666,两个房间是隔壁,当时饭店人多没注意发生什么情况,后来两桌人走了之后,听到外面有人吵,过一会又听到打起来,她到门口看,赵甲从北边捂着脸跑过来,脸上都是血。接着,高某平和二莉扶着一个人浑身都是泥,过来后就躺在二莉家商店门口,救护车过来就拉走了。(七)赵某洋证言证明,当天下午一点多他在店里看店,南边就是沈阳的醉仙楼饭店。他听到打架声就跑出去看,有个人躺在高某水商店东面路上,高某平喊他过去一起把这个人扶到他商店门口躺着,没多会医院和派出所的人就到了。(八)高某水证言证明,当天有许多人在他家商店门口打架,他当时正在卖东西,看见有十几个人在一起殴打,场面非常乱,一个男的躺在他家门口路南边,赵甲左脸伤了流血往南走。(九)王某凯证言证明,当天中午陈某、岳某某等在666包间吃饭,高某某、崔某甲、吴某某等人在888吃饭。���在厨房烧菜,他妹妹王乙秀来说,赵甲和赵某在找陈某的事,硬让陈某喝酒,他就出来看,888包间的人都在门口,666的陈某等人也都出来了,就听见赵甲、赵某和陈某对骂,之后他们都前后走出饭店往北走了。他就进去烧完菜,后听见外面吵得厉害又出来看,看见陈某躺在饭店北边的岔路口,衣服上还有血,赵甲左边脸烂了,赵某和高某某送赵甲去医院。(十)高某甲证言证明,当时,他和赵某、高某某、崔某甲、吴某某以及吴某某带来的三个人一起在“醉仙楼”饭店吃饭,是坐在东边的“888”包间,坐在他们西边的“666”号包间的是阿昌、代某、朱某某、二莉、王丙、扣丫(王某甲)、还有渔沟镇的两个男的等好几个人。当时他们喝了两斤白酒,一箱啤酒,赵某喝了六两白酒,其余的人每人喝了二两白酒。他们喝酒快结束的时候,吴某某对赵某说:“小臣,你去到隔壁(666包间)桌找渔沟的两个人喝酒找点事,如果他们不喝,你就骂和他们吵,最好搞点动静出来,你们声音大点,俺几个听见之后就过去揍他们”,赵某当时有点不大想去对他说:“三蛋,俺俩一起去”,他问赵某:“那桌是哪几个人”,赵某说:“那桌是俺庄的扣丫、朱某某、代某几个人”,他对赵某说:“我不过去了,我又不能喝酒”,吴某某对他说:“你和小臣一起去就是了,都是你庄的人”,然后他就和赵某一起去了。赵某先进的屋,他跟在赵某的后面,进屋之后,赵某就坐在靠近门的位置,他坐在赵某跟前,然后扣丫向他介绍说:“这是我渔沟的朋友”然后她指着一个男的说:“这个叫小风(陈某)”,然后她又告诉另外一个男的名字。这时赵某就找小风喝酒,赵某站起来对小风说:“来,俺俩喝几个酒”,然后赵某和小风俩连喝三杯啤酒,喝���之后,赵某又对另外一个男的说:“俺俩喝酒”,赵某和那个男的又连喝了三杯啤酒,赵某和他们喝完之后,他就找小风喝了两杯啤酒,然后也找那个男的喝了两杯啤酒。喝过酒之后,他们就在那说话,刚说几句话,赵甲从外面进来了手里拿一个杯子对朱某某说:“这两个人是谁,你给我介绍一下”,这几个人看出来赵甲想来找事的,代某就对赵甲说:“赵甲你来干什么的”,赵甲说他来喝酒的,代某说:“那我和你喝”,然后代某就和赵甲连喝六杯啤酒,喝完之后,赵甲说:“喝啤酒太撑人了,我们喝白酒”,说完赵甲就出去了,没有一分钟,赵甲从外面拿了一瓶白酒进屋,他看赵甲拎白酒进屋就出去了。过了七八分钟,他听见饭店门口有人吵架,估计是赵某和赵甲找起来事了,他到饭店门口一看,看见朱某某、阿昌、代某、扣丫、二莉还有渔沟的两个人都在��店门口,赵甲和赵某也在饭店门口,赵某上去想用拳头打小风,当时赵某喝多了酒,走路都不稳,他还没打到小风,小风手一挥就把他挥倒在地上了,然后赵某从地上爬起来,又用拳头打小风,他没有打到小风,这时阿昌去拉赵某,赵某又和阿昌俩打,阿昌拉赵某,赵某骂阿昌道:“你妈个×,你不想在京渠混了”,骂完赵某又用拳头打阿昌,这时小风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往北边走,赵甲对小风说:“怎么还拿啤酒瓶”,说完,赵甲就从饭店门口拿两个白酒瓶。这时朱某某和代某就拉住赵甲,把赵甲手里的白酒瓶夺了下来,二莉、扣丫、阿昌三个人把小风往饭店的北边拉,他们把小风拉到饭店北边的岔路口,这时吴某某、高某某、崔某甲还有另外三个人都从包间出来了,朱某某拉赵甲,赵甲抱住朱某某一下把朱某某摔倒在地上,然后赵甲就往北边的岔路口跟前跑去撵小风,这时吴某某、高某某、崔某甲还有另外三个人也都往北边岔路口跟前走,然后阿昌也往北边去拉仗,在岔路口跟前,吴某某拽住阿昌,赵某上去用拳头往阿昌的头上打,打了两三下,这时扣丫就把阿昌拉走了。(十一)吴某汉证言证明,当时他和刘某尚、吴某某一起去的“醉仙楼”饭店,另有吴某齐(小名叫大部)、高某某、崔某甲、赵某、高某甲都到了“888”号包间。隔壁的“666”号包间也有一桌人在那吃饭。他们喝了两瓶白酒、十来瓶啤酒。他喝了半斤左右白酒,两瓶啤酒,吴某某喝了两瓶啤酒,赵某喝了半斤白酒,其余的几个人每人都喝了三四两白酒。快结束时候,吴某某在饭桌上:“你京渠村人真没有用,渔沟的陈某天天到你庄刮小妇女,你庄人也不敢怎么他”,当时赵某喝多了,赵某说:“他这么屌能,我等会去会会他”,这时高某甲对赵某��:“你去,我也跟你去”,然后赵某就拿着一瓶啤酒去了隔壁“666”包间,高某甲也跟去了。赵某和高某甲出去十来分钟,赵甲进来和几个人喝了几杯酒,喝完之后,吴某某对赵甲说了几句话,之后赵甲就出去了,赵甲出去没多会,吴某某又对高某某说:“你去拿瓶白酒交给赵甲,叫他找陈某那桌人喝酒”,然后高某某就出去拿了一瓶白酒交给赵甲。后来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他们就出去了,这时他看见吴某某在前面,赵甲、赵某、高某某跟在后边围着陈某,赵甲向陈某身上打了几拳,又踢了他下身几脚,高某某上去用拳头打了陈某身上几拳,赵某上去用拳头打了陈某身上几拳,当时赵甲脸破了,过了一会陈某倒在地上,后来派出所的人就到了。(十二)崔某伟证言证明,他们喝酒快结束的时候,吴某某对他几个人说:“你京渠庄的人真没有用,渔沟的陈某天���来你庄想勾引小妇女,你们也不敢怎么他”,这时赵某对吴某某说:“我等会去会会他,我看他怪横”,吴某某对赵某说:“你去吧,如果他能你就调理他一顿”,接着高某甲对赵某说:“你去我也跟你去”。过了一会,赵某就提了一瓶啤酒往陈某的包间去了,高某甲跟在他的后面,过了有十来分钟,吴某某见赵甲从饭店楼上下来,对赵甲招手叫赵甲过来,赵甲到包间里,吴某某问赵甲说:“你喝酒了吗”,赵甲说:“我不喝了,我在楼上喝过了”,接着赵甲问吴某某:“赵某上哪里去了”,吴某某说:“他上西边屋喝酒去了,你去看一下,那个陈某怪屌能的”,说完,赵甲就去隔壁的包间喝酒了,高某某对赵甲说:“你到那屋看情况,赵某和高某甲在那屋和人叨起来事你不能不问”,赵甲说:“我知道了”,过了一会高某某拿来一瓶白酒交给了赵甲,接过酒赵��就进陈某的包厢了。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大声咋呼说外面打架了,这时吴某某对俺几个人说:“俺几个出去看看”,然后他、高某某、吴某汉就跟吴某某出去了,在饭店北边的三岔路口跟前,他看见陈某手里拿一个酒瓶茬站在那,吴某某去拉陈某,赵甲和赵某站在三岔路口北边,当时赵甲的脸破了。(十三)吴某齐证言证明,当时他、高某某、吴某某、崔某甲、赵某、高某甲、吴某汉、刘某尚几个人在“醉仙楼”“888”包间吃饭,隔壁“666”也有七八个人吃饭。喝酒快结束的时候,吴某某对高某某、赵某等人说:“你们京渠村的人真白屌板,渔沟的陈某天天来你庄刮小妇女,你庄人也不敢怎么他,要是在俺庄,我早就揍过他了”,这时赵某说:“这个熊孩子怪屌能,等会我去会会他”接着高某甲对赵某说你去我也去,说完赵某和高某甲就去隔壁的包间,赵某去时手���拿着一瓶啤酒。后来赵甲也从二楼下来了,吴某某招手让赵甲进来,吴某某对赵甲说:“你可喝酒了”,赵甲说:“我在楼上喝过了”,说完,赵甲又坐在桌子边和每人喝了两杯啤酒,然后赵甲问赵某去哪里了,吴某某对赵甲说:“刚才我让他去找陈某喝酒了,你再去看看,到那找陈某喝酒去,他要屌能你就给我揍”,说完赵甲就去隔壁包间。吴某某对高某某说:“你去拿一瓶白酒给赵甲送去,叫赵甲再找陈某喝酒”,接着高某某拿着一瓶白酒交给赵甲说:“如果小臣在那有什么事,你不能不问”,赵甲当时就答应了,接着他就拿着这瓶酒去了隔壁的包间。后来在饭店门口,看见赵甲、赵某、高某某、吴某某从“888”房间跑出来,赵甲走在前面,赵某、高某某、吴某某跟在后边,当时赵甲嘴里还骂着陈某,赵甲先上去打了陈某身上几拳,陈某顺势用酒瓶茬子划赵��的脸一下,随时赵甲脸就出血了,吴某某见赵甲脸出了血大声对高某某等人说:“你们给我揍、给我往死里打”,接着高某某、赵某、赵甲把陈某围住了,陈某想跑他们拦住不让跑,当时赵某上去打了陈某几拳,陈某转脸打了赵某身上一拳,接着高某某从赵某身后窜了出来连打了陈某身上几拳,赵甲走了过来从地上拿起一块半截砖砸了陈某头上一下,随时陈某就倒在地上了,那时吴某某上去踢了陈某一脚,后来陈某就倒地了,过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了。五、被害人陈述(一)陈某陈述证明,他和岳某某一块去京渠村买奇石,中午和代某、阿昌、阿昌老婆、阿昌侄子、朱某某等人到醉仙楼饭店,在点菜时正好遇到吴某某也在点菜,吴某某对他说:“你天天来京渠买石头,哪天把你腿打断了”,他说“我看谁敢打我”,然后就各回包厢了。喝了半个小时的酒,从外��进来个小伙子两条胳膊上都是纹身,进来后就对他说,“我和你喝个酒”,然后他就和那人喝了两个酒。接着从外面进来个小伙子先和岳某某喝两杯啤酒,又和他喝了两杯啤酒。过了几分钟,外面又来个小伙子,这个小伙子进来就说:“我们得找外面的人来喝酒”,后来这个小伙子就生气出去了,过了会这个小伙子从外面拿一瓶白酒回来,对他和岳某某说:“今天你得把这酒喝完再走,不喝完不准吃饭”。他见这个小伙想找事,就对他说:“有事我们出去说”,然后这三个小伙就出去了,接着他也出去了。刚走到饭店门口,就有几个人上来围着他乱打一气,他就往北边跑,这时吴某某上来抱住他对他说:“你是怎么弄的”,后来从饭店里出来好几个人围着他,他当时手里拿着一个啤酒瓶,他把瓶底往路边石头上一砸,然后那三个小伙用拳头打他的头一下,他用手里的啤酒瓶乱挥,不知道划到谁的脸了。然后这几个人把他手里啤酒瓶夺掉就摁在地上打,他后来就晕了。当时吴某某用拳头往他的后脑勺上打了一拳,然后用脚踢他的腰部一脚。(二)岳某某陈述证明,当时他和阿昌、代某、二莉等七人在666号房吃饭,他因为开车没喝酒,陈某和阿昌几个喝的酒,快吃饭的时候,过来个胳膊上有纹身的小伙子和他们喝一圈酒,又从外面过来个小伙子,也上来找他们喝,主要是针对他和陈某两个喝的,还没喝好又进来个小伙子,喝了一会他就说上饭吃饭吧,最后来这个人就找他喝,还说“你不喝走不掉。”他当时没有理睬,继续吃饭,这时那个胳膊有纹身的小伙就从外面拿了瓶酒回来,最后进来的小伙子从里面把门锁上,然后就说“谁不喝谁走不掉”。陈某就站起来说:“你想找事吗?你想怎么样”然后两个人就吵起来了,他们几个人就跟着劝,然后就站起来往外面走,刚到门口,从隔壁房间出来5、6个人,他们手里那着酒瓶上来就打陈某,一下把陈某打倒在地。当时吴某某说:“给我打”,这些人就一齐上去打陈某,吴某某也上去打陈某,那个最后进屋喝酒的小伙子手里拿着两个啤酒瓶,上去准备打陈某被他拉开了。他的头上也不知被谁打了两酒瓶。他和陈某刚到三岔路口,就听到后边又打起来了,他们那些人在打阿昌,他和陈某又上去拉仗,吴某某过来对陈某说:“你走吧”,陈某说:“我不走”。这时又过来十来个人,这些人手里都拿着啤酒瓶,一齐上来打陈某,陈某手里也拿着一个烂酒瓶和对方打,对方人多,陈某被打倒在地上,吴某某就上去用拳头巴掌打陈某和阿昌,陈某和阿昌被打倒在地上。他上去把吴某某拉到一边说:“你不能打,别打出事了”,吴某某说:“我手被酒瓶��破了”,最后进屋喝酒的那个小伙子脸也被酒瓶划破了,当时脸上滴了不少血,也没看到这个人的脸是怎么划破的,两边都伤人了,也就不打了,接着他就打110报警了。(三)龚某某陈述证明,当时和他一起吃饭的有陈某、岳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乙、代某、王甲八个人,他们在西边的包间吃的饭,到了中午1点左右,他们喝好酒准备吃饭时,赵某拿着一瓶啤酒来到了他们的包间说:“我先陪外面来的这两个人先喝两杯”,说完就找陈某喝酒,陈某和赵某喝了六杯啤酒,这时高某某也从外面拿着一瓶啤酒来到包间,高某甲和朱某某喝了两杯啤酒,后来赵甲又从外面进来了,赵甲当时也喝得醉醺醺的上来就和陈某喝了六杯啤酒,然后又找岳某某喝,岳某某下午要开车不能喝酒就喝了一点,赵甲不愿意了,他对岳某某说:“你不把酒喝完不管”。岳某某说:“我下午得开车,我不管喝”。赵甲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赵甲从外面拿了一瓶白酒进来把白酒往桌子上一放,这时岳某某在那吃饭了,赵甲就指着岳某某大声的说:“我没喝好,谁叫你吃馍的,今天必须得把这酒喝完才能走,”说完赵甲把包厢的门关上,当时陈某和岳某某就没说话,几个人就在那边劝赵甲说:“都是朋友,你不要在这找事了。”陈某就对赵甲说:“你可是想找事的,”然后朱某某就把赵甲拽了出去,接着赵某和高某甲也跟着出去了,他就拽着陈某和岳某某叫他俩走,然后陈某从包间拿一个啤酒瓶出来,走的时候还打电话,这时赵甲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去撵陈某,赵某也想去打陈某,他就用手拉住赵某,当时赵某喝多了一下倒在地上,赵某从地上爬起来之后拽住他的衣领大声的骂道:“你妈个×,你打我干什么,你不想在京渠混了”,接着赵某从地上爬起��又想去打陈某,他看见陈某被赵甲、赵某两个人踢了几脚,他就去护陈某,吴某某用拳头打了他的脸两下,然后他就被王某甲拉回家了。六、被告人供述(一)吴某某供述证明,当天中午高某某要请他吃饭,他和二汉、刘某尚就去了“醉仙楼”饭店,过了一会高某某、大部、崔某甲、赵某、高某甲五个人也来到了饭店“888”号包间。他去点菜时遇到了陈某,他对陈某说:“你天天没有事往这跑什么的,净哄人小妇女,你再来小心人把你腿砸断”。陈某对他说:“在京渠没有人敢动我的”,说完之后陈某就进了隔壁的“666”号包间,那间包间里有代某、阿昌、二莉、朱某某、陈某、岳某某几个人。他们几个人喝了两斤白酒和两箱啤酒,他喝了二两白酒,在喝酒的时候,他对京渠村的几个人说:“渔沟的陈某天天来你庄勾引小妇女,你们也不敢怎么他,真没有用,��是在俺庄我早就揍过了。”然后赵某说:“等会,等一会我去那屋会会他。”这时高某甲对赵某说:“你去,我也去。”过了十来分钟,赵某就提着一瓶啤酒到了陈某那桌,然后高某甲也跟着去了。十五分钟后赵甲不知道从哪来了,他看屋里人多对赵甲说:“这屋坐不下了,你到旁边吃吧”,然后赵甲就到陈某那屋坐了。过了两三分钟他就出去买烟了,在超市门口二莉对他说:“俺叔,屋里面想打架,你去看一下。”他对二莉说:“屋里打架与你不相干。”刚说完,赵某和赵甲俩就从饭店里出来了,接着陈某提着一瓶啤酒瓶也出来了,然后阿昌也出来了,他看见陈某用啤酒瓶去砸赵甲就赶紧去抱住陈某,他把陈某抱到了北边的三岔路口对陈某说:“你在这叨的什么的事,你走吧。”陈某说:“小电子,你不知道,他找我事。”他看见赵某和阿昌俩正在打,二人搂在一起相互用拳头打,赵甲看见赵某和阿昌在打上去就打阿昌,用脚从后面踹了阿昌几脚。陈某看见后用啤酒瓶往路边的奇石上一砸,酒瓶被砸烂了,陈某拿着酒瓶茬去攮赵甲,他从后面赶紧抱住陈某,陈某使劲挣用瓶茬乱挥把他的右手手指划破了,还把他的左边袖子也划烂了,然后他就把陈某松开了,陈某跑到三岔路口跟前用瓶茬一下攮在赵甲的脸上,攮过了后陈某就往南跑,赵甲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去撵陈某,陈某跑了几米远就被撵上了,赵甲一下用砖头砸在陈某的腰上,陈某就倒了,赵甲和赵某俩一起打陈某,赵甲用拳头使劲打陈某的头,赵某踢陈某的身上,这时阿昌想上去帮陈某,他就抱住阿昌,阿昌把他的衣服上面口袋撕烂了,他把阿昌甩倒在地上,阿昌老婆把阿昌扶起来拉回家了,赵甲捂住脸蹲在地上,这时,高某某、刘某尚、赵某就把赵甲送医院了。(二)赵某供述证明,是吴某某让他去隔壁包间里喝酒找事的,吴某某让他去隔壁包间找渔沟的陈某和另外一个人的茬,当时他喝多了就去了。当时他叫高某甲一起过去,高某甲不愿意去,吴某某说:“都是一个庄的人,一块去找他喝就是了”。然后他就和高某甲一起去了隔壁包间。他当时拿了一瓶啤酒,先找朱某某喝了三杯酒,然后又对渔沟的陈某说初次见面,俺俩喝两个酒,然后他和陈某喝了三杯啤酒,接着他又和另外一个人喝了三杯啤酒。过了一会,赵甲也从外面进来了,赵甲当时手里提一瓶啤酒进屋之后对高某甲说俺先找外面来的人喝,说完他就找陈某喝酒,他连喝了好几杯,然后赵甲又找另外一个人喝,那个人说他下午要开车,不能喝酒,赵甲硬让他喝,赵甲喝了几杯,那人只喝了一点。赵甲有点生气就出去了,过了一会,赵甲从外面提了一瓶白酒进来把白酒往桌子上一放,对着渔沟的那两个人说喝啤酒撑人,要喝就喝白酒。然后渔沟的那两个人没有说话就开始吃饭了。赵甲把门一关大声地对渔沟的两个人说:我还没喝好来,谁让你吃饭的,今天不把这酒喝完谁都不能走。这时陈某骂赵甲妈个×,来你京渠你欺负人,赵甲就和陈某大声吵了起来。他们几个人出去刚到门口,那几个人也跟着出来了,陈某在后面打了他一下,他也去打陈某但是没打到,这时在一旁的阿昌拉住他,他非常生气就去打阿昌也没打到,阿昌一下把他推倒了,他从地上爬起来之后看见赵甲和陈某在饭店北边的三岔路口打了起来,吴某某抱住陈某,赵甲拿着砖头一下砸在陈某的头上,陈某用手里的酒瓶茬一下攮在赵甲的脸上,他跑到跟前用拳头打了陈某一下,当时赵甲倒在地上,他就把赵甲送医院了。(三)同案人赵甲供述证明,他到饭店时看到吴某某、高某某、赵某、崔某甲等人在888号房间,他和小电子打个招呼后就上楼了。在楼上他们喝了一会白酒,他就下楼到666号房间,赵某、高某甲也在,他坐在高某甲边上,然后就倒啤酒和另两个渔沟的人喝酒,开始那个人说开车不愿意喝,他就和那人喝一个,他站起来喝完了,那人就喝了一点点,他当时就生气了。接着他和代某喝了六个酒,喝完后,渔沟的另外一个人开始吃馍了,他心里更生气了,想找事不让他们吃饭。他就说:“我没喝完,你就吃馍了,你不能吃,喝啤酒撑人,我们喝白的”,那人说这样喝不公平。他就说:“要不然我给你倒酒”,接着这个人说“妈的你想怎么样”,他就说“你想怎么着”。这个人说着就拿空啤酒瓶来砸他,他转脸就往外跑,这人就在后面撵,在饭店门口的三岔路口,小电子就上去抱住这个人,他就不跑了,这个人撵���时手拿啤酒瓶在一块石头上砸破瓶,手里拿着半截瓶叉到处叉,一下戳在他左边脸上,当时就淌血了,他就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往那人身上打,一下打在那人背上,打完后,他又从那人后面拉起衣服,抱住头继续用拳头往身上打,打完后,赵某等人把他送到朝阳医院去了。(四)同案人高某某供述证明,他到“醉仙楼”饭店时,吴某某已经在饭店的“888”号包间里坐了,当时还有吴二汉、刘某尚,后来赵某、高某甲、大部、崔某甲也来到了饭店。他们八个人就在那喝了二斤白酒,他喝了三两白酒,赵某喝了五两左右,吴某某喝的是啤酒。正在喝酒的时候,赵某和高某甲出去到隔壁的包间里喝酒了,过了一会,吴某某也出去了,吴某某出去没多会就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他们就都出去了,他到饭店门口看见赵甲站在饭店北边的三岔路口南边左边的脸烂了,他就把赵甲拉医院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赵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原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视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告人赵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吴某某刑期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7日止;被告人赵某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卓 艳人民陪审员 朱 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凌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