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王春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春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领导签发:审核:拟稿:份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立民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霞,女,汉族,1966年6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王春霞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3)汕海法立民初字第4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王春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过追缴或退赔程序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首先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没有经过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其次,不是上诉人故意不经过追缴退赔,而是因为另案被害人众多,法院短时间内难以启动退赔程序,且追缴的赃款赃物又非常少,根本不足以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原审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裁定由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春霞被诈骗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当先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王春霞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上诉人王春霞依法可先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来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上诉人王春霞认为可以不经追缴退赔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谢观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映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