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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麦英与被执行人门亚红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麦英,门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孙麦英,女,甘肃省宁县人。被执行人门亚红,女,甘肃省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门亚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执行20000元后外出去向不明。经查,被执行人门亚红及丈夫王立宁在农村合作银行宁县支行有存款8909.24元,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对该存款予以冻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未积极履行判决义务。2013年1月28日,本院依法划拨门亚红及王立宁名下存款8521.19元。此时,尚有15578.10元未执行。由于门亚红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亦未查控到其能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麦英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于2013年3月28日依法终结了本院(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1月25日,孙麦英依据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7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判决剩余债权予以执行。申请被依法受理后,经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并进行督促,被执行人门亚红于2013年11月27日全部履行了判决剩余执行款项。本案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