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二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丹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768号原告:王丹青,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冯继辉,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卫国,安徽照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255号。负责人:刘松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子君,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丹青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丹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丹青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