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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汪洪平与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平,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汪洪平,镇江市龙腾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才,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黄山路何家门79号。法定代表人童法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平与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洪平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洪平撤回对被告镇江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7元,由原告汪洪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人民陪审员 韦芸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华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