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江民初字第1408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张良修、张芬芳诉李亮、吴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修,张芬芬,李亮,吴国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江民初字第1408号附1号原告:张良修。原告:张芬芬。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被告:吴国宪。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修、张芬芬诉被告李亮、吴国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良修、张芬芬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修、张芬芬撤回对被告李亮、吴国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00元,减半收取4900.00元,申请费(保全)1075.00元,合计人民币5975.00元。由原告张良修、张芬芬负担(巳交纳)。审 判 长 曾 福审 判 员 陈凤勇人民陪审员 林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