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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6+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6日生,初中文化。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