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6+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台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6日生,初中文化。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