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建清与赵建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清,赵建全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申二字第00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清,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铁路公务段职工,住石家庄市桥东区民生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荆雨、吴艳超,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全,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栋*单元***号。再审申请人李建清与被申请人赵建全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石民二终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建清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关键事实没有查清。本院审查查明,本案二审判决书系2012年11月8日向各方送达,李建清亦于当日签收,再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本院认为:李建清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建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俊平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