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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茂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苍南龙港国大纸业有限公司,夏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商保第4号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来科,董事长。被告苍南龙港国大纸业有限公司被告夏正伟,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庄鸿润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龙港国大纸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苍南龙港国大纸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宗孝朋所有的鲁D4F9**号东风日产牌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宗孝朋所有的鲁D4F9**号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二、冻结被告洪泽县泽园包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者其他价值相当的财物一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德先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