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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赵圣平与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圣平,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003号原告:赵圣平,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原告赵圣平诉被告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迎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圣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圣平诉称:2013年2月份,被告高军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高军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高军未答辩。原告赵圣平为支持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致无法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根据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认证,查明并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2月,被告高军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赵圣平人民币10万元,后因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理应按照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圣平人民币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