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民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秀连诉贺小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62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29日,汉族,籍贯山东省曹县常乐集乡李楼行政村,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号。委托代理人鱼宏业,男,陕西省清涧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85年4月1日,汉族,陕西省清涧县石盘乡大舍窠村大舍沟*组**号,村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鱼宏业,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3年考入湖南商学院,毕业后在北京打工期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10年4月21日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名叫贺礼,后因关系不和,经常吵闹,被告将女儿送回清涧由其母亲抚养。平时由于俩人文化层次相差较大,每谈一件事情就要吵架,一旦发生争吵,被告就大打出手,几年来被被告殴打无数次,在原告坐月子时,被告把原告打的遍体鳞伤,目不忍睹。还有一次在西安把原告打的住院好几天,原告向派出所报了案才了事。2013年3月份,被告伙同其他人把原告从青岛绑架拉回被告的老家清涧县石盘乡,把原告殴打伤好几处,原告向派出所报了案,才乘机逃离。前一段时间,原告在青岛打工时,被告来到原告单位威胁要杀原告,原告单位领导怕出人命案件,将原告打发。截至现在原、被告分居将近两年,感情早已破裂。现原告李某某提起诉讼,1.要求与被告贺某某离婚,2.婚生女儿由被告贺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与被告是合法夫妻、以及结婚时间等。3、西安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一份、CT影像诊断报告书一份、处方笺一份。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和被告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被告贺某某辩称:1.原告诉称两人经人介绍相识不实,原、被告是通过网络QQ聊天相识。2.原告和被告感情没有破裂,而且俩人还有孩子呢,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贺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证明女儿贺礼的出生时间。3、原告李某某写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李某某曾经承诺双方永不离婚。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被告无异议,证据3被告有异议,称这伤不是被告打的。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原告无异议,证据3原告有异议,称该证明是被告强迫原告写的。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并已质证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被告无异议,当庭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有异议,故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原告无异议,当庭予以采信,证据3原告有异议,故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于2010年4月21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0年12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贺礼。婚后两人先后在北京、西安等地居住生活,结婚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3年1月18日原告因被告殴打离家出走,原告出走后被告曾多次寻原告回家。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并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有一定的感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因被告殴打离家出走后,被告曾到原告家请求原谅,可见其有悔改之心。现双方之间虽然发生了矛盾,但不能表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关心、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仍有和好可能,继续共同生活。原告所举证据未能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某某审 判 员 白某某人民陪审员 白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