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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1-09-24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松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潘文舟;潘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62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定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上海松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被执行人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潘文舟,男,1988年2月6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潘友奇,男,1960年5月2日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上海松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瑞银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潘文舟、潘友奇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前来缴纳案件款900万元及利息、罚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均被另案执行查封,本案系轮侯查封,暂无法予以执行处置,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鉴于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张 奚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