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朱民初字第1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炳荣、马乐贞与刘家春、王先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荣,马乐贞,刘家春,王先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1036-1号原告徐炳荣。原告马乐贞。被告刘家春。被告王先德,成年。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炳荣、马乐贞与被告刘家春、王先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重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少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