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芬与被告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芬,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金桂芬。被告董富。被告董义。被告董淑花。被告董淑芝。本案在审理原告金桂芬与被告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桂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桂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