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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桂芬与被告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桂芬,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金桂芬。被告董富。被告董义。被告董淑花。被告董淑芝。本案在审理原告金桂芬与被告董富、董义、董淑花、董淑芝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桂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桂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