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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84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1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江某与王英、王贵邦(均已判)、张启伦、张勇、“老大”、“小华”、“八师”、“小兵”(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温岭市滨海镇泥土村大兴路一带,开设“拔二张”形式赌场。赌场靠抽头获利,被告人江某参与赌场“望风”半个多月,期间该赌场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多元。2013年7月30日21时许,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局林凤派出所民警在该县林凤乡斑鸠村董家坳村民小组94号抓获被告人江某。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英、王贵邦的供述,证人潘前勇、叶某甲、周某、齐某、康某、叶某乙、何川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江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吴英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方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