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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执字第004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2013-00419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东梅,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00419-1号申请执行人吴东梅。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润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吴东梅与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润培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润培名下的下列车辆:京AB98**奥迪Q7,京AD19**宝马轿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的,本院将不再续行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进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学宝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石执字第00419-1号北京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吴东梅与石家庄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润培债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润培名下的下列车辆:京AB98**奥迪Q7,京AD19**宝马轿车。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为其办理抵押、过户等权利负担手续。三、查封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附:(2013)石执字第00419-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