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李亚鹏与李亚鹏、胡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李亚鹏,胡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43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被告李亚鹏。被告胡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李亚鹏、胡南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岳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彦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