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襄法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11)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襄法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学堂,该社员工。被执行人:米英杰,男,1980年10月31日生。被执行人:米全水,男,1953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李为克,男,1968年12月19日生。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借款合同一案,执行的标的额本金为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米英杰将其所有的位于襄城县曙光路中段联想网吧所属资产以评估价51829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于清偿拖欠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现申请执行人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米英杰、米全水、李为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襄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苏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