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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富昱特图像公司与华申电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知民初字第559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王晓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冬仁,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园,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图像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申电器公司)侵犯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冬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诉称,被告于2012年在《佛山顺德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传册中采用了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拥有的Imagemore品牌的一张图片(编号:19612035,内容:咖啡)。原告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在其宣传册上擅自使用上述图片,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第4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原告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华申电器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图片是否拥有著作权及证明其原创性;2.被告不存在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宣传画册的来源的合法性不予确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华申电器公司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沪公协核字第0000914号公证书(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证明原告经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该公司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网站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享有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对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对涉案图片享有诉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授权委托书只授权原告有权在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及许可第三方使用台湾富尔特公司在该网站的所有图片,并未证明台湾富尔特公司对该网站上图片享有著作权,该网站为台湾境外网站,其对该网站上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不适用我国法律。3.(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3055号公证书及光盘,证明原告对涉案图片(编号19612035,内容:咖啡)享有著作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该公证书只能证明在http://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上有涉案图片,无法证明该图片是由台湾富尔特公司原创并拥有相应的著作权。4.佛山顺德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传册、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2012年10月22-25日深圳会展中心参观指南,证明原告在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上取得涉案宣传册,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对宣传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应对其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公证;对参展指南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该指南与原告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没有关联性。5.(2011)宁钟证经内字第379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同类型每张图片的销售价格。被告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公证内容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公证内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所涉及的图片不是本案涉案图片。6.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了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5000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应提供相应的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经质辩,由于被告对证据1、3、5、6、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的证明内容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3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因证据2、3均是公证部门经公证证明后出具的文书,形式合法,结合证据3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图片展示在http://www.imagemore.com.tw网站中,且图片的中央有“IMAGEMORE”的署名,图片的下方有“©2006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该图片右方的“图片信息”栏中对图片精度、图片规格、授权类型、拍摄日期、网络发表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该图片最下方“著作权声明”栏显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在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对证据4不予确认,认为宣传册应经公证取得,参展指南与本案无关,因原告主张宣传册在展会取得,且展会参展指南证明被告确有参加2012年10月22至25日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的事实,二者可以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证据4予以采信。被告华申电器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的宣传画册一本,证明与原告提供的宣传册不相同,被告的宣传画册中没有涉案图片。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宣传画册与原告提供的涉案宣传册是一样的,被告可能存在多种使用宣传册的情况。经质辩,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的证明内容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予以确认。案经开庭,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富昱特图像公司是IMAGEMORE.LTD发起设立的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销售自产产品等业务。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IMAGEMORECo.Ltd(以下简称IMAGEMORE公司)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如下:IMAGEMORE公司授权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IMAGEMORE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IMAGEMORE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授权委托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机构的公证以及海基会的认证。2013年9月16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庆伟前往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刘庆伟在公证员李振阳、姜燕的现场监督下,操作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一、在电脑“桌面”上新建名为“富昱特”的文件夹,并在文件夹内新建一个名为“3”的WORD文档,设置页面为“横向”。二、双击电脑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以下简称IE)图标打开IE浏览器,此时IE页面地址栏中显示“about:blank”字样,点击“工具”菜单中的“Internet选项”,选择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中的“删除”按钮,进入“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界面,勾选“保留收藏夹网站数据”、“Internet临时文件”、“cookie”、“历史记录”、“下载历史记录”、“表单数据”、“密码”、“ActiveX筛选和跟踪保护数据”项,点击删除按钮。三、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点击回车键,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法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文档中(见附件1第1-3页)。四、在“imagemore”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19612035”,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项,打开大图页面,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文档中(见附件1第4-7页)。五、返回“imagemore”主页,按照步骤4的操作过程,依次在左上角搜索输入“19663013、19633028、12259031、12259017、A033026、A033028、12257049、A064056”进行搜索,打开图片页面点击图片项进入大图页面,并按“PrintScreenSysRq”键依次截图,将截图保存在“3”文档中(见附件1第8-31页)。附件1系现场截屏保存WORD文档打印所得,附件2光盘系依据保存的WORD文档数据刻录所得。2013年9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305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公证。庭审中,经打开公证保存光盘,光盘中有一个word文档,文档第1页为“IMAGEMORE”主页,第4页有编号为19612035的图片小图,第5页为上述图片大图,图片的中央有“IMAGEMORE”的署名,图片的下方有“©2006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该图片右方的“图片信息”栏中有图片精度、图片规格、图号、授权类型、拍摄日期、网络发表日等相关内容,在该图片最下方显示“著作权声明”,内容为:“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诉讼中,原告提供了《FOSHANSHUNDEFASHIONELECTRICALAPPLIANCESMFG.CO.,LTD.佛山顺德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传画册一本,该宣传画册的第五页印有被控侵权涉案图片。该宣传画册封面中间印有华申电器公司网址及淘宝旗舰店网址,右下角印有“2012”,内页有华申电器公司简介,封底印有华申电器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箱等内容。庭审中,经比对,涉案《FOSHANSHUNDEFASHIONELECTRICALAPPLIANCESMFG.CO.,LTD.佛山顺德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传画册第五页印有的被控涉案图片与“IMAGEMORE”网站(http://www.imagemore.com.tw)网页上展示内容为咖啡,编号为19612035的图片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原告称上述宣传画册是在2012年10月22至25日的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被告的展位上取得。庭审中,被告否认上述宣传画册为其制作的宣传画册,并提供了一本《FOSHANSHUNDEFASHIONELECTRICALAPPLIANCESMFG.CO.,LTD.佛山顺德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宣传画册。原告就相类似的图片分别与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订购合同,每张图片使用费5000元至10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其请求的10000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是依据原告图片使用价格、原告的维权成本等因素来酌定。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权利问题。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在其公司网站“www.imagemore.com.tw”的网页上展示有图片编号为19612035,内容为咖啡的图片,该图片中央有“IMAGEMORE”的标志,该图片下方有“©2006IMAGEMORE”、“www.imagemore.com”字样,该图片右方的“图片信息”栏中对图片精度、图片规格、图号、授权类型、拍摄日期、网络发表日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该图片最下方显示“著作权声明”栏中明确,富尔特数位影像对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因此,在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确认富尔特数位影像是上述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原告有权就上述图片在我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上述图片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此,原告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关于涉案宣传画册是否为被告在展会上使用的问题。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宣传画册,证明被告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对此,虽然被告否认该宣传画册是其制作、使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了第二十届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2012年10月22至25日深圳会展中心参观指南,证明被告确有参加上述展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宣传画册的来源相互印证,且涉案宣传画册与被告提供的2012被告的宣传画册的制作式样、排版、公司图片、简介、商品类型、颜色等内容均相一致,可以认定涉案宣传画册是为被告所使用。因此,在被告未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宣传画册是由被告在展销会上使用的。三、关于涉案宣传画册中使用的图片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宣传画册第五页印有的被控涉案图片与原告网站(http://www.imagemore.com.tw)网页上展示内容为咖啡,编号为19612035的图片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或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宣传画册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取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包括图片在宣传册中所占的篇幅,作商业使用目的等因素)、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对原告超出该部份的请求,本院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合共5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申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洁锋审 判 员  彭晓辉人民陪审员  邱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俞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