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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与被执行人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xx,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甘xx,女,汉族,1962年9月1日生,现住玉林市玉林xxx号被执行人董xx,男,汉族,现住兴业县沙塘镇xx号申请执行人甘xx与被执行人董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二〇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04)兴民一初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0五年十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甘xx只要被执行人董xx归还本金20000元放弃全部利息,并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兴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