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行申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马正华诉民勤县信访局信访处理申诉案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3)甘行申字第169号马正华:你对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复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民勤县信访局民信发(2006)02号文件是针对未招聘畜牧人员上访问题作出的答复,对你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上述规定,你对该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是正确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