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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崔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田刑初字第00631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1999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3)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甲因多次向其父母要钱的行为与其妹妹崔某乙产生矛盾。2013年10月20日21时,被告人崔某甲为泄愤,来到本区金地国际城中英街“鑫甲鱼府酒店”门口,用锤子将崔某乙停放在此处的奥迪A7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砸毁。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毁损价值为238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乙的报案和陈述,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田家庵公安分局淮公(田)勘(2013)K1000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淮价证鉴(2013)387号价格决定结论书,淮南市八公山人民法院(1999)八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崔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为泄私愤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崔某甲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系兄妹关系,案发起因系由家庭矛盾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文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