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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执字第9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廖某某、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清安,廖环宇,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执字第908-2号申请执行人毛清安。委托代理人徐代林,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环宇。委托代理人谭成玺。被执行人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甲子路东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成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受理毛清安申请执行廖环宇、成都科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执行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川民申字第87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目前不能推进本案的执行程序,需要再审结束后根据再审结果处理本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成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的再审结果维持了前述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前述判决;如果再审结果与前述判决不一致,应根据再审判决结果处理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