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沾下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沾下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苏金妹,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兆明,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贾新国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