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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沾下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沾下民初字第361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苏金妹,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住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张兆明,沾化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付风安审判员  贾新国审判员  孙民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伟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