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罗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勇诉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罗行初字第11号原告孙勇,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城关镇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刘康民,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泓宇,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法定代表人丁杰,该中心主任。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勇诉被告罗山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孙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助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