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涧法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夏永明与洛阳金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永明,洛阳金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涧法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夏永明,男。被执行人洛阳金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夏永明与洛阳金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夏永明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杨 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