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淑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秦川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475号申请执行人董淑贤,女,194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晋城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党秦川,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阳镇正街*组,教师。董淑贤申请执行党秦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淑贤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秦川应履行案款40486.48元,诉讼费553元,执行费500元,共计41539.48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其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党秦川一次性付给董淑贤人民币33000元,剩余6539.48元申请执行人董淑贤表示放弃,现案款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兴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