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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周卫与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卫,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周卫,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上述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青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履行(2009)青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将(2009)青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缴纳。经合议庭合议,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青民一终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李恒义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