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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零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广丰农化有限公司,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零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广丰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帅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宗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州市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5月7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询银行、房屋产权、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文林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陶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