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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江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唐定均与罗春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定均,罗春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唐定均。被告罗春光。原告唐定均与被告罗春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定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春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定均诉称,201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架管、扣件租赁合同,被告罗春光将材料租用后,于2011年1月29日还清了材料(架管、扣件)。经过结算,2011年1月29日起罗春光就欠原告租金及其他费用共70000余元,结算时由被告的妹夫材料员周家能代罗春光签字,以后被告罗春光每年都付了一些钱,2013年2月7日被告付现金10000元后,还欠我租金35808元。所欠现金原告曾多次用各种办法催收无果,被告总是以工地未给他结算为由,久拖不付。故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及时付清原告的架管、扣件租金、滞纳金及资金利息(租金35808元,滞纳金34376元,资金利息9632元,共计现金79816元,实际金额已核实对账为准)。2、本案一切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罗春光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3月31日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书》一份,载明:一、租赁物资,钢管日租金0.01元/米,扣件日租金0.008元/只。二、合同约定租赁限期为2010年3月31日至2010年9月1日止…...五、租金结算方式:乙方每月15日到甲方结算当月租金,并于当月底前付清当月租金,乙方逾期不付租金,应按当月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九、乙方领租赁物资人员周家伦(如有变动,乙方应向甲方作出书面通知)。2011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经办人周家伦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罗春光工地租金运费分月明细》一份,载明:一、赔偿损失:钢管687.8米×2000=13756元,扣件490个×65=26585元,合计40341元;二、总账合计:85467+40341=125808元。原告经过核实确认截止结算日(2011年1月29日)被告仅支付了935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架管、扣件租赁费3230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2308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明确表示放弃了起诉状中资金利息9632元的主张。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租赁合同、《罗春光工地租金运费分月明细》、《原告租住地合同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关于被告罗春光是否承担支付租赁费32308元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合同约定关于“租金结算方式:乙方每月15日到甲方结算当月租金,并于当月底前付清当月租金,乙方逾期不付租金,应按当月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罗春光支付租赁费3230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罗春光承担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逾期不付租金,应按当月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因此,被告主张要求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违约金数额较大,原告主动降低至要求被告标准从2011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付清为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定均租赁费32308元。二、被告罗春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定均租赁费32308元的违约金,从2011年1月30日起,以32308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976元,减半收取898元,由被告罗春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