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与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朱红胜,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夏畈镇小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国浩,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磊发钙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昌市江瑞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鄂武穴罚字第77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罚款300000元,因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银行存款3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46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 郭博林执行员 ??? ?陈彬执行员 ?????喻政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 ?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