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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贾某甲诉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399号原告贾某甲。委托代理人胡方凯,系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