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刑初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杨式鑫、XX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式鑫,XX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266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式鑫,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回族,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4月21日因打架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浙江省富阳市公安局抓获,5月3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XX川,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09年12月1日因盗窃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抓获,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式鑫、XX川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式鑫、XX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杨式鑫、XX川经预谋,由被告人杨式鑫窜至晋江市中医院门口雇乘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红色闽C×××××别克牌SGM7165ATB型小轿车到晋江市青阳街道湖光路“大润发”超市路口,载上被告人XX川。当车行驶至晋江市陈埭镇鹏青路红绿灯往晋新路50米左右的“协源”混凝土搅拌厂路口附近停车后,被告人XX川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控制住被害人李某,由被告人杨式鑫驾驶该车到湖光路“大润发”超市地下停车场拆除GPS电线。期间,被害人李某的左胸部被刀划伤。后被告人杨式鑫、XX川在晋江市梅岭街道八仙山公园路口处将被害人李某放下车,劫取该辆小轿车(价值人民币65167元)及车上的一部“金立”牌A32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89元)、一部“摩托罗拉”牌XT502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67元)、现金人民币440元、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后驾车逃往上海。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左胸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该部小轿车及金立牌A320型手机被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式鑫、XX川抢劫涉案金额达人民币6636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式鑫,XX川均无异议,且有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及破案经过,车辆登记信息,照片,收款收据,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财务入库及出库清单,户籍材料,证明,工作说明,情况说明,违法人员信息,人员涉案查询信息,光盘,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庞某、陈某、楚某、郑某、方某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式鑫、XX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抢劫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后相互配合,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地位作用相当,没有明显主从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杨式鑫、XX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对被告人杨式鑫、XX川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式鑫、XX川结伙持械作案,且均有前科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式鑫、XX川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量刑并处附加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式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XX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杨式鑫、XX川退赔被害人李隆权经济损失人民币7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施莎丽审 判 员 蔡姝娅人民陪审员 洪天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沈雄华附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