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宾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宾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被告李某某,女,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与被告李某某于2002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被告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二、宾县鸟河乡万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且被告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李某某无答辩,亦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合议中对上述证据进行了分析与认定,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无相反证据,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被告于2010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下落不明已三年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万凌代理审判员 刘春风人民陪审员 王桂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