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会员与苏再文农业承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苏再文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366号原告: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秋冬,村主任。被告:苏再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苏再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周村镇前新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