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4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清涛与绍兴县芋之秋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4078号原告:张清涛。委托代理人:代永明。委托代理人:韩留中。被告:绍兴县芋之秋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涛与被告绍兴县芋之秋纺织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