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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76号原告梁某,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陆某,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原告梁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无可好可能。原、被告于1993年10月相识,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登记结婚,婚前于××××年××月××日生下女儿梁陆某甲,婚后于××××年××月××日生下儿子梁陆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接触时间短,结婚仅是基于婚前女儿出生的原因而匆促登记的结果。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薄弱,双方人生观、价值观、思维取向、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存在巨大差异,共同语言越来越少,吵架成为家常便饭式的生活常态。婚后被告在生活和子女教育上经常选择性理解、逻辑混乱、颠倒黑白、固执己见、恣意妄为,无视二十年来原告数千数万次警告,将自己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灌输给孩子,导致儿子完全复制了被告的高中阶段为止的人生轨迹。原告与被告结婚,本就没有任何感情基础;二十年来,原告单纯依靠女儿的理解和感情支撑,也仅仅为了女儿的成长而忍辱负重、延续毫无感情的婚姻家庭至今。2008年,原告因为无法忍受与被告的争吵生活,曾经主动离家分居八个月。之后,在众多亲朋的劝说和被告作出痛改前非的承诺下,原告搬回家住。却不料好景不长,被告品性不改,夫妻重回争吵的日常生活。至2010年7月,逢女儿初中毕业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拒绝签署离婚协议书;原告为了女儿,无奈、痛苦地再次延续这种婚姻三年而时至今日。被告的逻辑混乱、无视理性和恣意妄为的行为严重伤害了本就没有感情的夫妻关系;被告也曾威胁刀捅原告,使原告到了已经根本无法忍受的痛苦境地。如今,女儿已经高中毕业,即将进入大学,原告认为长达二十年的痛苦忍受已经到头。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拖延下去只会导致更大的悲剧和不测,故原告认为应尽早解除夫妻关系。二、婚生儿子梁陆某乙尚未成年,一直由被告照顾也深受被告人生观、价值观影响,与被告相对亲密而与原告关系疏远。为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判归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婚生女儿梁陆某甲,今已成年,从2013年9月开始开始使进入大学学习。考虑到住房问题,应由被告负责其生活,由原告支付教育生活费。从离婚生效次月起至女儿大学毕业前,女儿教育抚养费计算标准为每人1500元,合计3000元。从女儿大学毕业后至儿子大学毕业为止,儿子抚养教育费为每月1500元。三、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双方平均分配。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造成感情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应按各一半分配。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梁陆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梁陆某甲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合计3000元,女儿大学毕业(2017年7月1日后至儿子大学毕业止,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3、双方婚后财产:1)位于广州市天河区XX路X号XX栋XXX房房屋一套,价值净值200万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产一半价值100万元,未缴房屋贷款由被告承担;2)价值2万元的粤A×××××车辆一部判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车辆一半价值计1万元;3)原被告婚后收入一直各自管理,双方年收入大致相同,存款数额也大致相同,各自存款5000元归各自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陆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还有感情,我对于原告提出的离婚根本接受不了,我自己、我的家庭、我的孩子都接受不了,处于崩溃的状态,我希望原告能回归家庭,我们的感情还在。我们有20年的感情,有两个孩子,不是没有感情地走过来。我们从中国去到日本,一起打拼又回来中国,一起在努力经营好家庭,可能我们在沟通方法上都不懂得做夫妻、做父母,但我们双方都还在努力一起走过了20年,所以我们的情感是非常深的,包括我们现在还在一起生活、谈论孩子的事情、还在关心对方的事业,这种感情是不能磨削的。我们是高中同学,其实相识已近30年,我觉得我们这段婚姻应该继续下去,双方内心还在期待继续下去,虽然嘴上都有抱怨,但内心走过这20年,已经把对方纳入自己的生命中,这种感情用离婚的程序是解决不了,用这种极端的方式我接受不了。我不能否认我对原告的感情,而且我也感觉到原告对我、对这个家庭有非常深的感情。原告自己也说,没有感情怎么能走过这20年、30年。我和原告是高中同学,从高一开始喜欢原告一直到现在,30年了,我先去日本留学,忘不了原告,把原告叫到日本,原告也很愿意到日本,我们一起精心策划着何时生小孩、如何生活等。期间可能对于孩子的问题双方有一些冲突,因为原告的脾气比较暴躁,教育小孩的方式比较粗暴,我比较同情小孩,原告对我教育小孩的方式不是很认同,因教育的问题来否认我们之间的感情,我觉得是不值得的。正是因为有感情,有两个小孩,才会争执地要把小孩教育好。我觉得我的小孩没有教坏,小孩的本质很善良、很正义,原告经常以小孩的学习不好,因为我和原告都是大学老师,原告以此来否认我,我难以接受的时候会与原告争执,但女儿非常优秀,女儿说让我们不要再争,在争的过程中体现双方的感情很深厚,在争执的时候不顾自己的感情埋怨对方。我们没有走到离婚这种地步,用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我很难接受,也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我和原告也一直在学习如何沟通,我一起一直不敢说自己的感受,只能做自己的,所以现在我仍在学习,我觉得两个人的沟通要坦诚,所以我们之间也在学习沟通的方式,希望能给孩子做好榜样,也对自己以后的人生负责,所以我觉得没有必要离婚,也希望原告能给我时间,给我空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高中同学,××××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梁陆某甲,××××年××月××日生育儿子梁陆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相互之间缺乏理解、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矛盾是正常的,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体谅珍惜,多做沟通,多关心家庭和对方,做到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爱互谅,家庭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本案中,原、被告是经过自由恋爱而结婚,并生育有两个孩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后来的共同生活过程中,由于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变化,对此,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承诺日后会加强与原告的沟通,其态度是诚恳的。原告应珍惜双方建立的家庭和感情,摒除离念。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相互理解,积极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综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梁某和被告陆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越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张黛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丝茗梁敏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