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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孙世芳、孙士清等6人申请执行孙广印、卢素芬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世芳、孙士清、王振东、王军、XX、王强,孙广印、卢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3)北民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孙世芳、孙士清、王振东、王军、XX、王强。被执行人孙广印、卢素芬。本院在执行孙世芳、孙士清等6人申请执行孙广印、卢素芬继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7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王 骞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