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进建与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建,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345号原告:李进建,男,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陕西省耀县水泥厂副厂长,现住铜川市耀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昆,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现住铜川市王益区。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法定代表人:于九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左斌,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亚军,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建与被告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进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进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进建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明审 判 员 高 荣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