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20-10-09
案件名称
王峰与许令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峰;许令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一初字第01850号原告:王峰,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许令全,女,193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峰诉被告许令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峰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元,由原告王峰负担。审判员 樊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