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7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萍、王毅、陈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萍,王毅,陈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926号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2号。法定代表人:齐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淇曲,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赵萍,女,汉族,生于197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梓潼县。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毅,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20日,住址同上,系被告赵萍之夫。被告:陈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尤金停,四川天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由原告四川天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