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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胡建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军,胡建平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余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孙建军。委托代理人:陈海波。被告:胡建平。委托代理人:朱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军诉被告胡建平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军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军负担。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钱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