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赵兰英与刘巧英、王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兰英,刘巧英,王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82号原告:赵兰英。委托代理人:张晓、王剑平。被告:刘巧英。被告:王跃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兰英诉被告刘巧英、王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兰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赵兰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