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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安民初字第4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邓红卫与文和平、王斌泉、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卫,文和平,王斌泉,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203号原告邓红卫,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岳池县。被告文和平,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王斌泉,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住广安区。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南思源大道80-8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红卫诉被告文和平、王斌泉、第三人广安汇生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二被告及第三人住址不详,不能届时送达,故原告邓红卫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红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红卫自愿承担。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