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9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杜广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广军,孙士群,孙伶东,肖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962-1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军。被执行人孙士群。被执行人孙伶东。被执行人肖桂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2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伶东的银行存款7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