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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蔡卫强与阿里.纳嘉菲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卫强,阿联酋阿里·纳嘉菲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四初字第119号原告:蔡卫强(系广州市荔湾区德莱雅鞋业行的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被告:阿联酋阿里·纳嘉菲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阿联酋。阿联酋阿里纳嘉菲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代表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ALINAJAFI。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卫强诉被告阿联酋阿里·纳嘉菲综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卫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蔡卫强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黄 燕人民陪审员  郑秋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