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薛红耘与景安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红耘,景安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薛红耘,女,1947年8月7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西安市阎良区花园小区16层东单元4楼西户。被执行人景安炜,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富平县宫里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富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早请人执行的标的额为2.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3000元,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交纳,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余部分并同意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富执恢字第00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